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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553号“蓝鲸BLUEWHALE(33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广东格林姆斯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吴慧珊,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24506号关于第911553号“蓝鲸BLUEWHALE(33类)”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因本案审查的指定使用期间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故本案应适用现行的《商标法》。二、关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对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开水器、燃气灶具商品与热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被告就第三人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19)京73行初9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