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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03390号“人民PEOPLE”14类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凯恒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上诉人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21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凤祥公司关于其第3381109号“人民”商标的效力状态的上诉主张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同时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处于无效状态,不构成对诉争商标注册的在线权力障碍,关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注册的情形,亦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故新凤祥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新凤祥公司上诉主张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但是直至本院审理本案构成中,新凤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被确认无效,故涉案引证商标仍然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未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新凤祥公司所主张的相关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因此,新凤祥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凤祥公司并未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讼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同一种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经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新凤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此,作出(2019)京行终42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