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28034号“九牧清阳”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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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厚积福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九牧厨卫份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3964号关于第15428034号“九牧清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要是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首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花架(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挂衣架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相同类别,且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程度的趋同性,属于类似商品。其次,诉争商标为汉字“九牧清阳”,引证商标为汉字“九牧龙马”,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存在较大的相似度,已构成近似商标。故使用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做出了(2018)京73行初10829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