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35843号“力士金至尊”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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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布兰韦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陕西金至尊润滑油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32249号关于第12735843号“力士金至尊”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布兰韦有限公司对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的标识“力士金至尊”文字上包含了“金至尊”,其文字构成与呼叫,均与引证商标较为接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布兰韦有限公司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的第7662156号“力士至尊”商标的延续,本院认为,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为了在新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基础商标的商誉,但应以不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为限,新注册的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仍应受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制。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做出了(2018)京73行初12256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