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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08602号“玖木通”9类商标无效宣告行诉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东莞市玖木通实业有限公司,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587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再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玖木通组成,其中“通”字用在“电缆、电线等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显著性较弱,故诉争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玖木”。引证商标由文字“久木”组成,与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发音完全相同,而玖木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无原件;或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诉争识别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九牧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东莞市玖木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此,作出(2018)京行终5965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