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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8684号“ 中影票务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深圳市兜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2018]第70643号关于第7518684号“ 中影票务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兜有公司提交的诉讼阶段的证据中,(2018)粤江蓬江第1712号公证书显示,打开西西软件园网站,由中影票务通APPV61.2安卓版,更新时间2016年7月19日。(2018)粤江蓬江第1657号公证书显示,进入中影票务通公众号,显示《微信电影票狂送之关注有礼》,显示时间是2014年3月18日;《中国电影院应收的下滑点将在何时出现?》,时间2015年1月9日。(2018)粤江蓬江第1713号公证书显示,1905电影网播放《一个温州的女人(2014)》电影播放结尾显示“中影票务通”字样。2016年5月6日兜有公司与中国铁路工会北车地产有限公司委员会签订《中影票务通电影票采购合同》并由相关发票佐证。前述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演出座位预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经营彩票、假日野营服务(娱乐)”服务与“演出座位预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在“经营彩票、假日野营服务(娱乐)”服务上的使用,但可以视为其余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被诉决定应当给予新的证据重新作出。鉴于本案定案的证据部分未在复审阶段提交,本院不再判决商标评审委员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故此,作出(2018)京73行初803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