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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38732号“花姐”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杭州花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2018]第31410号关于第21738732号“花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规定之情形。鉴于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18)京73行初369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