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02142号“美尔斯 M MEIER S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二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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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我方代理被上诉人陈孝海,第三人为佛山市高明区金亿宝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做出了(2016)京行终4522号行政判决。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陈孝海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手工发票复印件上虽然没有盖章,但是根据其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贵阳市南明区国家税务局甘荫塘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手工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不用盖章,上述证明书亦可印证陈孝海提交的手工发票确为向税务机关真实领取的发票,结合其印刷品制作合同复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陈孝海在诉讼阶段补交的加盖印章的发票联手工发票,并参考贵州省家具协会、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村委会、贵州贵府美家具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书,原审法院认定陈孝海及其授权许可人在床垫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的真实合法的使用并无不当,故复审商标在床垫商品及其构成类似商品的家具、办公家具、金属家具、细木工家具、沙发、化妆台、茶几、衣服罩(衣柜)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