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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1186号“澜海公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我方代理第三人烟台嘉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做出了(2016)京73行初3811号行政判决,认为:1.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诉争商标不违法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诉争商标不违法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诉争商标没有损害原告的商号权。保护商号权应当考虑以下条件: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早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4.关于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依照2014年商标法的规定,此款不是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依据,因此实践中只能作为适用各项具体制度处理商标事宜的指导性原则。另一方面,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穷尽列举了商标宣告无效可援引的全部法律条款,但上述条款并不包含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因此,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并非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于原告关于诉争商标违法该款规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