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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91024号“鞋源”驳回复审行政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在第25类上申请第15891024号“鞋源”商标,商标局认为在鞋商品上缺显;在服装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申请商标。复审后商评委维持商标局决定。原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鞋源”本身为臆造词,虽然包含了“鞋”字,但是其整体并非对此类商品功能、特点等方面的描述,具备显著性,被告对此方面的认定错误。遂撤销被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