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00011号“W及图”异议复审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对原告申请的第9400011号“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提出异议复审后商评委依旧认为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原告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撤销被告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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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对原告申请的第9400011号“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提出异议复审后商评委依旧认为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原告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撤销被告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