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風獅爺御守酒”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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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60828号“金門風獅爺御守酒”申请于2013年5月28日。2015年3月11日,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5)第22827号决定: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驳回注册申请。金门酒厂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出诉讼。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金门”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除包含“金门”外,还包含有“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在整体上已形成区别于县级以上地名的其他含义。故撤销了北京知产法院的判决和商评委的决定,由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