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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洲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维讼网

我方当事人对原告的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商评委作出了无效成立的决定。对方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方代理第三人出庭参与诉讼。8月22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1328号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